中凯动态 |《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了!互联网严监管时代来临!
来源: | 作者:黄莹静律师 | 发布时间: 1375天前 | 4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凯动态 |《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了!互联网严监管时代来临!


2021年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11日1日正式施行。此法颁布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成为管理个人信息之法

律准绳。


一.我国个人信息滥用乱象


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个人信息滥用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1.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比如,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银行要求申办信用卡的客户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


2.擅自披露个人信息

比如,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师生缺勤的原因,或者擅自公布贫困生的详细情况。 


3.擅自提供个人信息

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信息曾被滥用的被调查者中,仅有4%左右的人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导致公共在进行投诉、诉讼时遇到困难或不愿意投诉、提起诉讼的因素有:无法确定哪些机构应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向什么机构投诉或者以谁为对象提起诉讼、无法获得有力的证据、投诉或者诉讼成本过高等。

二.在公民个人信息法通过之前,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样笼统而模糊的规定,已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所确认的“隐私权”,只有当个人信息确实被侵犯,并发生了实际损害之后,才能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这样的保护既不及时便捷,也谈不上足够有效。


2008年8月25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参见2021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与朱某某(已判决)经商定由被告人张某向朱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被告人张某于本市金山区某室通过QQ软件(QQ号XXXXX)接收文件的方式向朱某某(QQ号:XXXXX)购买多个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件,经鉴定、去重及筛查,被告人张某向朱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00余条。另查,被告人张某出售给蒋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中有4400余条与被告人张某向朱某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查扣的手机一部应予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我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涉及这一问题的,只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诞生之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诞生标志着我国网络数据法律体系中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之后,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块拼图终于落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时至今日,我国网民数量已接近十亿,在网络零售、社交网络、智慧城市、自动驾驶、产业互联网数字化应用五彩纷呈之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生逢其时,标志着与我国网络大国、数字大国相匹配的制度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它是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乃至宪法性权利的基本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将广大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在立法依据中“根据宪法”这四个字表明:我国将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提升至更高高度,其来源于《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主要亮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该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亮点一:对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界定

《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即“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而个人信息的处理,则包括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同时,《保护法》还界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其中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估计等。同时要求,处理这些信息的原则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进行。同时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亮点二:《保护法》的核心原则是告知和同意

《保护法》强调,首先,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误导、欺诈、胁迫等;其次,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最后,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亮点三:对未成年人单独提出了保护措施

《保护法》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此类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据团中央最近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 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 1.83 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9%。张庭认为,快速增长的青少年群体已经成为中国网民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他们辩别能力差,隐私保护观念比较薄弱,而部分社交网站或网贷平台中会大量索要各类个人信息,包括年龄、地区、住址甚至要求爆照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怀有不良目的的人掌握, 将自己暴露在一个极其危险的环境中,会产生很多不良甚至可怕的后果。


亮点四: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

《保护法》还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的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对于拒不改正以及情节严重者,还会处以相关罚款。


《保护法》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有针对性规范,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尤其是牟利者起到有效的约束和震慑作用。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与我国网络大国、数字大国相匹配的制度建设逐步走向成熟,正在朝着网络强国、数字强国的方向快速迈进,而对于如何处理“人”与“物”的关系,这部法律也为我们作出了一个积极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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