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动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成功举办,形成修改意见将提交立法机关
来源: | 作者:中凯律所 | 发布时间: 930天前 | 42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11月27日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主办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在中凯律师事务所举办。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研究会秘书长李慧俊,和来自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等各大学法学院专家学者以及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农商行、普洛斯金融等众多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法务专业人员30余人参加研讨会。会议围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改的热点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形成专家意见,由研究会上报立法机关,作为该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律所管理顾问胡崇明先生受邀参会,律所主任黄晓陶律师主持研讨会,金融投资业务部律师参加草案修订研讨。



2022年11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时隔16年再次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是继《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修订稿之后备受关注的第三份银行业法律修订。从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内容看,监管覆盖面明显拓宽、监管权限亦显著扩大,新增股东监管强制措施、接管、重组、破产等相关内容,同时加大法律责任力度,提高了处罚上限、扩大了处罚范围等 ,受到与会专家的重点关注




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都是近年来金融业新增的金融机构类型,实际上早已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审批范围,这次明确纳入监管范围。“穿透式”监管理念在修法时也得到了体现,加强股东监管和股东审查,新增对股东的穿透检查,以及股权结构的审查;之前银保监会只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股东如果不是金融机构,则很难对股东进行穿透管理。尤其是明确银保监会的规则制定范围包括审慎监管规则和行为监管规则,具体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关联交易、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治理、竞争行为等内容。当然部分审慎规则央行参与度也比较高,尤其依托宏观审慎MPA监管体系,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新增了股东出资义务、股权信息报告义务;新增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消费纠纷调解细则;强化银保监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职权,赋予其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强化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就该法与金融业稳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数据安全法等部门法,特别是有关涉外的内容要衔接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对金融监管的目标、监管细则的制定、立法技术提升、容错制度探索等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在最后对研讨总结中强调,这次修法要结合世界新形势和中国发展新阶段的外部环境,站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摈弃以往立法中部门色彩过浓的弊端,将金融监督与数据管理等监管活动相协调。法律内部上要加强法条在立法语言、逻辑体系的科学统一,还要针对理财、信托等新业务理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立法。对监管机构的地位和权力(义务),要有正确的处置,处理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机构和银保监督机构的职权区分,各个主体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设置强制性的权力、审批性的权力,要慎重。注重发挥市场和市场主体的作用,不能由监管代替市场机制,注意发挥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内控作用。既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也要加强银行金融机构的中小股东保护,营造更好的宜商环境。要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但是不能将中小股东管死,反而要加强中小股东的保护。



研讨会结束后,金融法研究会将与会专家意见汇总整理,依照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交国家立法机关。我所参加研讨会的律师通过该研讨会,进一步增强了对银行业监督的法治意识,提升了在金融领域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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