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业务沙龙29期简报
来源: | 作者:中凯律所 | 发布时间: 339天前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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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中凯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一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探讨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我所高级合伙人王洪林律师主讲,王律师从十二个方面为主线,全面解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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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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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律师为大家讲解了施工合同性质、范围及管辖问题,根据《民法典》788、80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的范围涵盖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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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接着,王律师通过施工企业资质、招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这几个角度阐释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详细讲解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的焦点法律问题。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产生法律纠纷后实际施工人的权力救济;企业在招投标中标的无效情形;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背靠背”条款在合同中的效力等。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

1.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根据《施工解释2020》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仅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通知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3.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怠于向总承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予受理。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效要件:

1.承包人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2.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俗称"清包”。

注:“扩大劳务分包”是指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这属于违法分包——实质的专业工程分包。

分包合同中关于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是有效的约定,如出现总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情形,属于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分包人有权要求总包人付款。

注: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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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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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王洪林律师又与大家共同探讨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所存在的包括工作人员行为的效力、黑白合同、鉴定等一系列问题,并且以自己近期办理的一件建设施工合同案件举例进行现场讲解,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使参会的青年律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内容。
期间,江超、董宇律师结合自身承办过的案件与大家分享经验,厉彦杰、郭家梁等律师也就相关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理解。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复杂而关键的领域,王洪林律师的讲座为大家梳理了核心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也为各位参会律师在未来的执业中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本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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