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重点法律条文解读
来源: | 作者:黄莹静 | 发布时间: 104天前 | 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作为民法典实施后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共计23条规定,聚焦夫妻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夫妻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父母出资购房、同居财产分割等实务热点,积极回应了当前社会婚姻家庭领域新问题、新挑战。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作为民法典实施后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共计23条规定,聚焦夫妻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夫妻基于婚姻给予房产的认定、父母出资购房、同居财产分割等实务热点,积极回应了当前社会婚姻家庭领域新问题、新挑战。


一、《解释(二)》的制定与出台顺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细化并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也进一步体现了《民法典》的核心价值——公平与人性关怀


1.维护家庭财产权益的平衡:明确婚姻家庭中的财产认定和分割规则。

2.规范新型经济行为:针对直播打赏、电子支付等新型财产纠纷进行调整。

3.强化弱势群体保护:保障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弘扬公序良俗:通过规范赠与行为、限制不当财产转移,维护社会伦理秩序。


二、《解释(二)》主要条款解读与分析


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房屋赠与对方的

法律问题


法律条文:《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律意见: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对于一方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等书面方式,将婚前房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或与另一方共有,如房产尚未发生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或没有办理公证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实际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家庭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明确该约定为有效,目的在于引导双方当事人尊重契约精神。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如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确定房产归属,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1. 当事人诉讼请求;

2.房产给予目的;

3.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4.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情况;

5.离婚过错;

6.家庭贡献大小;

7.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由此可见,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留给双方更大的争取空间。

2

婚前房产已约定赠与对方并进行产权变更,

在离婚时给予一方财产权益的法律问题


法律条文:第五条(第二款)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律意见: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特别短的情形,而给予方赠与房产的初衷往往是希望能够婚姻长久、稳定,若一律不支持返还房产,则显然与给予方的初衷背道而驰,也可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弘扬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房产归给予方,并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1.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情况;

2.离婚过错;

3.家庭贡献大小;

4.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3

夫妻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

他人的法律问题


法律条文:《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意见:《解释(二)》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规制,更是再次表明了旗帜鲜明的原则。为此,最高法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摈弃。

同时,《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更增加明确了在夫妻关系内部,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这对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4

婚后父母全资为子女买房,在离婚时分割的

法律问题


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该规定,通过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合理补偿,既尊重了父母的出资意愿,又兼顾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和贡献,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子女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取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1.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情况;

2.离婚过错;

3.家庭贡献大小;

4.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5

婚后,父母均为子女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

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条文:第八条(第二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条文,指出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分割财产,让财产分割回归到更公平的层面,使个案结果更趋向于合理。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子女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由确定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1.当事人诉讼请求;

2.出资来源及比例;

3.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情况;

4.离婚过错;

5.家庭贡献大小;

6.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


6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法律

问题


法律条文: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意见: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对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房产的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时,折中的办法经常是将该财产给予共同子女。也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是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规定也明确要求夫妻双方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结语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承载着无数的爱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发布,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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