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盛行,涉外企业如何应对?(一)(企业贸易合规之出口管制篇)
来源: | 作者:钱芳 | 发布时间: 456天前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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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俄乌冲突两周年之际,美国、欧盟和英国新一轮的涉俄制裁纷纷帷幕落地。这些制裁直接关系到我国相关企业整条产业链的存续。事实上,早在特朗普时期美国基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而祭出的一系列出口管制和制裁已经让我国涉外企业清醒地认识到贸易合规的价值。可以说,出口管制、制裁与反制裁已然成为当下中国涉外企业很难绕开的话题,甚至是其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直面的常态化议题。贸易管制和经济制裁政治性浓郁,涉外企业一旦遭遇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或有违管制、制裁政策时,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致使企业进退维谷。


202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施行。2021年6月10日,我国颁布施行了《反外国制裁法》:“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1]该法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


有鉴于此,涉外企业贸易合规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不断加码、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盛行的当下尤为关键。本文将聚焦出口管制的贸易合规,提出涉外企业内部出口管制合规管理的几点方向,仅供参考。[3]


出口管制是一国对从该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该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4]涉外企业针对出口管制应当及时关注并熟悉产业链中相关国家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构建出口管制的贸易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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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观四处、耳听八方,打通任督二脉

前人有言:“为将之道,须要眼观四处,耳听八方。”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中,涉外企业应对产业链中相关国家最新出口管制制度和清单以及临时管制实施等信息能够及时掌握,并有效分析与企业的关系度,打通“任督二脉”。

我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等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作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出口管制工作。


以主要贸易国美国为例,美国出口管制实行分类管理。美国国务院:负责管理军品清单(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 USML);美国商务部:负责管理商务部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即两用物项清单,美国商务部具体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部门为产业与安全局;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能源部:负责核产品的出口管制。


涉外企业应了解我国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执法措施以及违反我国出口管制规范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刑罚附随性制裁,以及纳入信用记录等后果。当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应及时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涉外企业还要了解被美国等主要贸易国纳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 EL)、拒绝贸易者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DPL)、未经验证清单(Unverified List,UVL)、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ilitary End-User,MEU)等的后果及如何通过申请许可实现个案移除或修改。


不仅如此,还需要熟悉相关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联系途径且能够实现有效和及时的沟通。涉外企业通过眼观四处、耳听八方,打通任督二脉,做好出口管制合规事前预防,在交易前做好审查工作,预防违规风险;事中补救,当发现可疑或不确定情况,及时自查自纠,主动报告、迅速补救,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事后减损,发生违规后,配合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协助调查,证明已尽审慎义务,减少损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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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漫漫、防范是道,合规接轨国际

出口管制风险漫漫,涉外企业在国际经营道路上始终绷紧风险防范之弦。根据我国《出口管制法》,除了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之外,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此外,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涉外企业还应注意到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涉外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对于我国涉外企业来说,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当下,国际经营风险漫漫,唯防范是其道,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要遵循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实效性原则。我国商务部制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适用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两用物项研发、生产等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等。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涉外企业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应具备以下九大基本要素:拟定政策声明、建立组织机构、全面风险评估、确立审查程序、制定应急措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合规审计、保留资料档案、编制管理手册。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出口管制合规需要打通任督二脉,关注到产业链相关国家出口管制的合规标准。为了降低出口管制内部合规的成本,涉外企业在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在内的合规体系时可以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发布实施的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6]以匹配主要贸易国的合规要求。ISO 37301:2021有助于降低企业不合规风险,增强产业链之间的信任,改进管理流程和运营效率,为企业建立、开发、实施、评估、维护和改进一个有效且响应迅速的合规管理体系,详细列举要求并提供指导。该标准适用于公共、私营和非营利部门中不同类型、规模和经营性质的组织。[7]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中出口管制合规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对于那些出口管制合规要求较高的涉外企业,应当更为关注出口管制合规特有的要求,如对经营物项、客户、技术与研发、第三方合作伙伴等进行评估;进行全流程客户管理以及对企业在与上下游客户合作期间的持续性监测和跟进。


对于已经通过ISO 37301:2021认证的涉外企业,其广度有之,但对出口管制合规有更高要求的涉外企业更要在专而精上下功夫,在ISO 37301:2021基础上做一个Plus版本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管理模块,以弥补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在出口管制方面的宽泛感。


对于尚未进行ISO 37301:2021认证及尚未构建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体系的涉外企业,在构建过程中可重点关注如何将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与ISO 37301:2021及主要贸易国通行的出口管制合规政策相融合,主动完成涉外企业出口管制合规的国际接轨。



文章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

[3] 提示:本文相关信息可能伴随主管部门文件的更新而有所变动,具体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4]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

[5] 商务部安全与管理局.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建设相关问题(一).商务部出口管制信息网,来源:

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cjwt/202111/291.html

[6] ISO于2024年2月23日发布了ISO 37301:2021/Amd 1:2024 Climate action changes。

[7]ISO.ISO37301:2021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ISO website,来源:

https://www.iso.org/standard/75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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