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两岸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民商事涉台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台湾地区当事人如何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启动相关司法程序也成为了涉台案件中相对关键的问题。 随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认证公约》)在中国及其他未对中国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将极大地便利、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但需要说明的是,《海牙认证公约》仅在中国与对中国加入未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对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没有影响,仍然需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本文旨在梳理关于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台湾地区居民和企业委托律师需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办理手续作出归纳,以期为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办理指南,减少当事人诉累。 一 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的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即台湾地区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一至二名大陆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若干文件作为补充细化。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基于此,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条款奠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基础。 因此,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五百二十四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应当提交基本的主体资格文件,并按照特定程序完成委托手续。 (二)若干措施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两岸融合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跨境诉讼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委托手续的办理事项。该规定第五条第和第八条分别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证明文件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我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跨境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二 台湾地区居民主体资格文件 根据《跨境诉讼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的规定可知,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严格限制台湾地区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单一证件类型。因此,只要提交的证件能够合理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无论是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是台湾居民身份证,都应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有效证件。 (一)台胞证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三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的,应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两种。 由此可知,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居的,一定会办理台胞证。因此,台胞证作为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诉讼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公安部门审核,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二)台湾居民居住证 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同时,根据《发放办法》第十一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不同于入境办理的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更为严格,要求该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有稳定居所、工作或就读。因此,在委托手续的办理上,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当事人具有更便捷的办理程序。 (三)台湾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身份证系台湾地区给居民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虽《跨境诉讼若干规定》规定该身份证件可作为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但在实践操作中,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的同时,需要提交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威科先行公布的裁判文书数据,以2020年至2023年为时间基准,上海地区法院涉台案件文书中有约1,557份文书中载明了台湾地区居民所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台胞证的出现频次最高,共1,418次,占比91.07%;台湾居民居住证共69次,占比4.43%;台湾居民身份证共70次,占比4.50%。 三 台湾地区居民授权委托书办理 (一)有台湾居民居住证 根据《两岸融合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如当事人已在大陆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则视同其已在大陆稳定居住就业,可同大陆居民一样直接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需再进行公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二)无台湾居民居住证 1.本人在大陆 如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有两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第一种是在法官见证下签署,实践操作中需要台湾居民本人携带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同律师一起前往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庭,在立案庭人员核对身份信息后,由当事人本人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第二种是通过大陆公证机构公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台湾居民本人携带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同律师一起前往公证机关,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并以此制作公证书,公证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台胞证号码,公证事项等内容。 2.本人不在大陆 如涉诉的台湾地区居民本人不在大陆境内,应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完成委托代理手续的公证转递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先在台湾地区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公证完毕后,公证机构将副本转寄至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海基会经过认证后转寄给大陆拟使用地的省级公证协会,待大陆境内省级公证协会收到文件后,代理人可前往领取由该机构出具的《转递核验证明》和在台湾地区已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公证协会沪公协(2009)第8号文件规定,查询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是否经台湾海基会转寄到协会,可直接登陆上海公证网查询,也可打直线电话021-62183673或通过总机电话021-62184408人工查询,当事人也可在海基会网站www.sef.org.tw查询转寄文件的进度。 由于公证转递所涉时间较长,建议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对于代理权限的约定,尽可能多地包含所有法律事项,如可将“代为申请保全、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款项”等委托事项一并加入,以免由于没有特定授权需要进行二次公证转递。 此外,依据《跨境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进行委托见证,由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与代理人发送庭审码,在线核实当事人委托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线视频见证的方式比起传统的海基会转递更为便捷,但需当事人提前完成身份验证,且需提前与法院进行协商。 四 台湾地区企业主体资格文件 根据《跨境诉讼若干规定》和司法实践,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诉讼或仲裁的,应完成主体资格文件的公证转递手续,主体资料应包括公司变更登记表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台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均应加盖公司印章和代表公司负责人印章。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企业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表应完整、准确,需载明当事人的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代表公司负责人、每股金额、资本总额等具体信息。 五 台湾地区企业授权委托书办理 由于台湾地区企业不同于居民,其主体必然在台湾地区,故其授权委托书的办理需要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进行公证转递,授权委托书同样需要加盖公司印章和代表公司负责人印章。此外,如台湾地区企业已依据《跨境诉讼若干规定》规定完成身份验证的,也可以同法院协商进行线上见证办理委托手续。 结语 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系两岸法律人共同的目标和希望。台湾地区居民和企业在投资和旅居的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保驾护航,如何准确、有效的委托代理律师,是其中的关键要点,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