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动态|中凯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举办《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解析与实务指引》专题讲座
来源: | 作者:卢吕静 | 发布时间: 25天前 | 2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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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凯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举办了专题讲座,由专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陈柱钊律师主持,专委会副主任、合伙人金文斌律师主讲,和各位律师分享了对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的解析。


金律师分三个板块进行介绍。首先,第一板块为立法演进,从1993年《公司法》到新《公司法》第54条,法律从注册资本缴纳最低限额、缴纳期限以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情形等方面,不断尝试寻找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最终在新《公司法》54条确立了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一般规则,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债权人消极保护转向积极干预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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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第二板块为新《公司法》54条理解与司法实践,金律师从第5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清偿”(责任要件)、“到期债务”(事实要件)、“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主体要件)、“提前缴纳出资”(效果要件)为切入点并以案例为佐证,深度剖析司法实践对新《公司法》54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后,第三板块为行权路径,金律师提出,作为律师,委托人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债权人,因此在实务中,我们需要根据委托主体的不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除此之外,金律师还在股权转让的视角下分析了前手股东对后手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的补充责任以及相关案例。


讲座中,我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管理合伙人崔天送律师也分享了在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办案心得。高级合伙人于高扬刘宁律师、合伙人庄金龙律师等,就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观点并进行了讨论。


最后,大家总结道,新《公司法》第54条的立法规定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变革的一个不可忽略的信号,作为律师,应当在深度研读和剖析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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