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作保证金纠纷一案,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我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保证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不仅涉及金额巨大,更在利息主张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一 案情回顾: 国企施工单位遭遇地产公司保证金拖欠 2021年初,某地产集团旗下苏州某地产公司以工程项目招标为由,要求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2000万元作为投标及履约保证金。为维护合作关系,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4月20日如约支付该笔款项。 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期满后30日内(即2022年5月20日前),苏州某地产公司需退还全部保证金,并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然而合作期满后,对方仅还款500万元,余款1500万元及利息迟迟未付,经多次催告仍无果。安徽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决定通过诉讼维权。 二 办案策略: “三步走”突破争议,说服法官支持全部诉请 1.实质重于形式,精准定性法律关系 尽管被告试图将《合作协议》中的保证金约定解释为“民间借贷”以规避利息支付,但我们坚持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强调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金条款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常见履约保障方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2.坚守诉讼主张,拒绝妥协退让 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初步倾向不予支持利息请求。但我们基于合同明确约定及法律依据,坚决保留利息主张,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3.借助类案检索,增强判决信心 我们检索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阐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保证金利息约定的支持态度,有效强化法官对利息条款合理性的内心确信,最终赢得法院支持。 三 裁判结果: 原告大获全胜,本息全额收回 法院判决认为: 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安徽公司已依约支付2000万元; 苏州地产公司仅返还500万元,构成违约,应返还剩余1500万元;约定的8%年利率未超过法定上限,应予支持。被告所谓“未开具发票”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请求。后续执行程序中,在客户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代理律师继续推进,最终帮助客户收回全部款项,维持住了客户的正常经营,挽救了企业的生命,获得客户高度赞誉。 四 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作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尤其在建设工程、投融资等资金密集型领域,当事人对于履约保证金利息的约定依法受到保护。 面对此类纠纷,建议企业: (1)签订合同时明确资金性质、利息计算及返还条件; (2)遭遇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并做好证据固定; (3)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策略性诉讼,实现权益最大化。 本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坚定的诉讼策略和有效的类案支撑,彰显了我所在建设工程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