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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罚金刑的一般规定
内幕交易罚则一览表 | ||
依据 | 内容 | |
《证券法》191条 |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刑法》180条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2012)》 |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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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罚金适用的一般规律及典型案例
1、内幕交易罪的罚金的一般情况为:通常为违法所得一倍左右,很少超过两倍。内幕交易单位犯罪的罚金相对较高。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对罚金数额影响较小。
2、内幕交易最终亏损的,仍会判处罚金
据《刑法》180条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内幕交易的罚金要以违法所得为基础,没有违法所即没有罚金,那么在内幕交易最终亏损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再承担罚金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内幕交易罪类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经济犯罪,在自由刑之外,一般还应适用财产刑。
在(2017)沪01刑初86号案例中,李某雷利用“利空型内幕信息”,为其担任执行事务代表的上海金某方公司卖出股票,实际亏损1200万元。上海一中院认定被告人李某雷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2023)京03刑初79号案例中,被告人方某利用其从唐某处非法获取的上述内幕信息,买入某1公司股票共计291万余股,买入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085万余元。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后,方某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后亏损。北京市三中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方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罚金的认定
根据我们刑法的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需要注意的是,现行规定并没有明确从犯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但是实务中,主犯通常对全案违法所得承担罚金责任,从犯仅对自己的违法所得承担罚金责任。
(2018)沪02刑初22号与(2018)沪02刑初99号系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范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不仅自行交易,还伙同王某张某进行交易,在共同犯罪中,范某系主犯,王某、张某系从犯。裁判结果为:主犯范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从犯王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7万余元;从犯张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1万余元。
在(2016)沪02刑初115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周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胡某指使周某交易延华智能公司股票,合计盈利511万余元元,在共同犯罪中,胡某系主犯,周某系从犯。裁判结果为:胡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周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内幕信息泄露人员的罚金情况
(1)内幕信息泄露人员除了对自身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承担罚金责任,还会对信息接收人员的违法所得承担罚金责任。
在(2015)浙杭刑初字第78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使用的“程某、彭某、陈某丁、陈某乙”四个证券帐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富春环保股票,成交金额17095654.37元,实际违法所得2464258.33元。陈某向程某泄露富春环保将实施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程某在获知该内幕信息后,买入富春环保股票,交易金额1465437.74元,实际违法所得约115637.92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579896.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内幕信息泄露人员本身没有交易亦无获利,仍会根据信息接收人员的违法所得承担罚金责任。
在(2021)京02刑初154号案件中,被告人王彬沣在见面和通话过程中,两次向其好友被告人金某泄露重组计划和时间进程。金某为非法获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某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成交金额人民币411万余元,复牌后陆续卖出,亏损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裁判结果:被告人王彬沣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折抵);被告人金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折抵)。
在(2018)渝01刑初31号案件中,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取乙公司重组的内幕信息,股票交易成交额共计2.3亿余元,获利3646万余元,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程某作为乙公司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裁判结果: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程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50万元。本案值得注意之处,一是李某和程某的私人关系很好,李某让公司员工向程某咨询股票情况,程某都会给建议。程某曾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案发进仍未归还。二是程某作无罪辩护。
(3)即使信息接收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内幕信息泄露人员也会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在(2018)沪02刑初99号案件中,范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自行买入“上海钢联”股票6.5万股,非法获利58万余元;伙同王泽志、张华(已判决)买入“上海钢联”股票58.82万股,非法获利298万余元。此外,范某还将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王泽志、张华,该二人合计买入“上海钢联”股票319.69万股,非法获利918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王泽志、张华就与范某合伙买卖股票这一节事实构成共犯,但基于范某泄露信息后自行交易获利918万余元这一节事实未被认定为犯罪。法院依然对范某泄露内幕信息产生的他人违法所得金额按一倍罚则进行处罚。
(4)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内幕信息泄露人员可能免予处罚。
在(2021)沪01刑初7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在与被告人陈某聊天过程中,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陈某。陈某为非法获利,利用其父证券账户先后买入A公司股票4万余股,获利2.9万余元。法院认为,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刘某泄露内幕信息的动机、经过,并未参与交易且未从中获利等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予折抵);被告人刘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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