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动态|涉税案件辩护专题研讨会于中凯上海律所成功举办 聚焦新司法解释下实务新动向
来源: | 作者:中凯律观 | 发布时间: 82天前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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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涉税案件辩护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中凯上海律所主任黄晓陶律师、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崔天送律师共同主持,特邀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青正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刘阳春律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晶律师等多位业内资深律师参与,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相关涉税犯罪案件的辩护实务与司法认定新趋势展开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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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等最新司法文件,就涉税刑事案件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策略、司法认定逻辑转变及出罪路径等实务焦点进行了系统研讨。



一、司法实践转向实质判断,强调以“税收损失”为核心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师青正律师指出,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实践正经历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深刻转型。司法判断不再单纯依据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而更加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骗税目的、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有真实经营背景、为解决进项发票而实施“有货虚开”的实体经济主体,若其虚抵进项税额未超出真实应纳税义务范围,其行为本质更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裁判思路的明确,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对经营实体轻罪重判,也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明确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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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师青正律师


二、准确界定罪名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偏差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刘阳春律师从立法目的与构成要件角度,对涉税犯罪罪名适用问题发表了见解。他强调,刑法中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制对象应为空白发票,而非已开具内容的发票。在当前手写发票已全面退出、机打发票普及的背景下,司法机关不应为取证便利而扩大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简单归类为非法买卖发票犯罪,否则可能背离构成要件基本要求,违反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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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阳春律师


三、拓宽辩护空间,系统构建涉税案件出罪与轻罚策略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结合其成功办理的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系统梳理了虚开发票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与策略。她指出,在两高2024年司法解释出台后,受票方涉罪案件的出罪空间已显著拓展。律师在辩护中应重点关注虚开发票的背景与动因,如部分行业因现金支付工资导致的成本入账困境;通过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逻辑,进行有针对性的类案说理;同时主动挖掘案外情节,通过自行调查取证、有效与办案机关沟通等方式,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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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王晶律师


四、类案检索与实质审查并重,实现涉税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崔天送律师在研讨中认为,随着司法政策与案例指导体系的不断完善,律师在涉税犯罪辩护中应更加注重类案检索与裁判逻辑的统一性。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更新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典型案例及专项答复,已明确传递出从“以票定罪”到“以损定罪”的司法转向。在这一背景下,辩护工作不仅应紧扣“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一实质要件,还应主动运用权威案例和司法解释精神,引导司法机关避免机械适用法条,争取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平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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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崔天送律师


五、凝聚共识,推动涉税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

本次研讨会气氛热烈,交流深入,与会律师一致认为,在税收立法与司法政策持续完善的背景下,律师应主动适应从“形式辩护”到“实质辩护”的转型,深入把握“应纳税义务范围”“国家税款损失”等核心构成要件,积极运用典型案例与最新司法观点,实现有效辩护与司法公正的统一。


中凯上海律所将持续搭建专业交流平台,推动涉税法律服务向更高层次、更精细化方向发展,为客户提供紧跟司法动态、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成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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