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观点|雪球大V“金浤”因“抢帽子交易”操纵被罚没8300万
来源: | 作者:徐振宇 | 发布时间: 22天前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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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金永荣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办理情况

中国证监会浙江局认定:


其一,当事人具有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一,当事人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于2024年第二、三季度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获得冠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其中雪球“金浤”账号的活跃程度、粉丝关注度最高,大量粉丝跟随账号发帖交易。第二,雪球“金浤”账号粉丝量高,文章阅读量大。雪球平台为国内头部投资交流平台,截至2025年4月,“金浤”雪球账号粉丝数量为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内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超过130万次,单篇荐股类文章最高阅读量高达808万次。第三,当事人在询问笔录、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多次承认具有影响力。 第四,根据沪深交易所测算,“金浤”账号发布的案涉荐股文章对相关股票价格和成交量有较大影响。


其二,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第一,当事人在明知其雪球“金浤”账号具有影响力、大量粉丝跟随其发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在公开发帖对案涉股票进行分析、评价、预测或推荐后,于当日或次日即实施大量反向卖出交易,与其发帖荐股意思表示相矛盾。当事人提出的所谓一贯交易风格,发帖出于自我表达和学习目的,未发布未经证实、夸大或虚假的信息等理由,不足以阻却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是否分享亏损股票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无关。第二,相关询问笔录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真实全面客观记录当事人表述,当事人在询问结束后已经阅看笔录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我局已全面收集当事人后续提供的情况说明或补充说明。


其三,案涉发帖构成公开荐股。第一,案涉发帖具有公开性。我局对于案涉期间内阅读量异常的发帖未予认定。当事人提出在平台不可见的一篇帖文,根据雪球官方提供数据,该帖文阅读量已经达到18,467次且有评论点赞互动,该帖文公开展示行为已完成。第二,案涉发帖内容性质上属于对上市公司或股票的分析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针对部分股票,当事人存在通过反复发帖、转发之前所发荐股帖文等方式不断巩固强化推荐逻辑的情况。部分发帖通过展示所谓交易感受与仓位记录,向外界传递自身已加仓买入或未卖出股票的信号,足以对投资者产生引导跟随交易影响。部分发帖对公开信息、客观数据进行加工处理、选择性引用、开展解读,属于分析、评价,并非单纯转载信息。部分发帖通过提问方式明确或暗示传递对股票积极信号,属于对此前发帖分析逻辑的再次强化论证,并非单纯向雪球其他用户请教或求证。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案涉认定为公开荐股的帖文均明确提及股票名称或代码,或结合此前发帖内容而指向明确的股票标的。


其四,当事人客观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的典型特征。第一,《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反向证券交易强调交易方向与荐股方向相反,而非“仅有卖出、没有买入”。金永荣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当事人发帖后的买入行为无法阻却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第二,当事人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买入—荐股—卖出”,其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 


其五,当事人提供的所谓披露股票持仓及未来卖出计划等证据,不影响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第一,法律层面上,披露股票持仓及未来卖出计划并非“抢帽子操纵”违法行为的法定阻却事由。第二,事实层面上,当事人相关披露行为不影响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其六,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第一,违法所得计算范围。一是本案以荐股后一定期间内反向卖出交易全部盈亏计算违法所得,符合证监会执法惯例,当事人提出扣除市场行情变化及个股基本面表现导致的股价波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关于荐股文章的认定前文已全面阐述。三是针对同一只股票,本案对于每次荐股后当日及次日实施的反向交易逐一计算违法所得,并未重复评价违法行为;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本质上是为后续荐股后再卖出进行“建仓”,当事人提出后续发帖不具有影响力、首次荐股后买入的股票不应纳入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本案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违法所得,符合证监会执法惯例。当事人于发帖后买入股票未在荐股后当日及次日反向卖出的,未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未纳入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针对单只股票交易的整体盈亏情况,不影响违法所得计算。 

其七,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第一,当事人在公开荐股后实施反向交易行为,操纵市场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抢帽子操纵”行为特征。第二,本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确定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给予最低罚款金额,量罚合法恰当。 


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浙江局决定:


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处以41,623,864.21元罚款;对金永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点评

1.“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抢帽子交易操纵”属于证券法第55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2.“抢帽子交易操纵”而言,其本质属于信息型市场操纵,即通过有目的、诱导性的“公开荐股”,致使市场投资者按照行为人的预期进行证券买卖,由此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与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虚假交易、诱导交易等刑法第182条明确规定的操纵行为具有相同的犯罪性质,具有同等的实质危害性。当然,与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虚假交易、诱导交易等五类操纵行为有所不同,判断“抢帽子交易操纵”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应该主要根据证券机构或从业人员的市场影响力、信息发布媒体数量及其影响范围、相关证券供求关系基本面有无发生明显变化等基础事实,综合认定“公开荐股”对市场投资者行为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被推荐证券的公司经营状况变化不大,相关国家政策、市场情况等也比较稳定,而其价格却与大盘运行偏离较远,趋势明显与基本面不符,则可认定为已经构成了市场操纵。本案就违法所得金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当事人还面临刑事风险。


3. 对“抢帽子交易操纵”的事实认定,应该全面分析、综合评价以下各类情况:涉案账户登录、证券交易IP、MAC地址与行为人日常行为轨迹的吻合性及与其专属使用网银等交易工具在时间上的重合性和连贯性,涉案特定股票IP、MAC地址及交易方式对于涉案账户所有人的排他性,涉案账户资金出入与行为人的密切相关性,行为人供述与涉案账户所有人证言在细节上的矛盾性,行为人对涉案股票在荐股前几乎全仓买入、荐股后随即卖出的“巧合”缺乏合理解释,等等。


注: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证监会浙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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