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崔天送律师、高级合伙人黄莹静律师一起主办的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37天的情况下终无罪辩护成功,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被驳回、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危急关头,辩护人紧抓“主观故意”这一犯罪核心构件,层层递进剖析案件背景,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和公安解除取保措施,实现了完美逆转。


困局:公司涉罪,员工何以自处? 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系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市场部负责人,2023年,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公安机关认定苏某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参与了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相关业务活动,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研判案情,发现本案存在三大辩护难点: ·职务关联:苏某某担任分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职务,在组织架构中形式上具有一定管理职级,其工作内容天然与公司业务深度绑定,易被认定为涉案行为的核心参与者; ·行为关联:苏某某确实参与了公司部分业务活动,客观行为与涉案业务存在表面关联; ·取保受阻: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详细阐述了无罪理由,但申请被公安机关驳回,案件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
破局:紧扣“打工人”身份,硬核出招击穿“主观故意” 面对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的不利局面,辩护人摒弃妥协思路,精准确定无罪辩护核心策略,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构建了多道坚实的辩护防线: 1.精准切入,锁定主观故意辩护核心 辩护人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紧扣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系统论证了苏某某不存在犯罪故意的核心观点:苏某某仅为公司普通员工,领取固定月薪15000元,无绩效奖金,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其主观上始终认为自己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从未认识到公司业务的违法性质,更无参与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 2.厘清地位,论证犯意引发实际脉络 辩护人深入剖析苏某某在公司的实际地位与作用,提出关键事实:公司业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部负责人实际控制管理,苏某某虽名为“分公司市场部总监”,但仅负责展会策划、PPT制作等基础性工作,不对接具体客户,不参与经营决策,只是听从安排的卑微“打工人”,而非涉案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犯意引发者。 3.多维举证,还原真实工作状态 为证明苏某某无犯罪故意,辩护人提交多维证据: (1)苏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证明其仅领取固定薪资; (2)苏某某与公司的内部沟通记录,证明其因公司亏损几度想要离职,仅因经济补偿问题勉强延续工作; (3)苏某某的工作内容记录,证明其仅从事辅助性、执行性工作,从未参与公司核心经营决策; (4)苏某某与公司领导的争执记录,证明其与公司实控人、上级领导意见相左,关系不睦。 4.辨析获利,切断违法性关联 辩护人精准区分劳动报酬与违法所得的界限,明确指出:苏某某在公司获得的仅为固定工资报酬,不存在任何与公司非法经营利益挂钩的分红、奖励或提成,其收入性质属于合法劳动报酬,与公司的违法经营所得无任何关联,不具备非法经营罪“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5.情理兼顾,呈现特殊家庭困境 辩护人在法律论证基础上,同步提交苏某某家庭情况说明:家中女儿由其独自照顾,配偶为残疾人士,母亲术后需人照料,苏某某系家庭唯一支柱,其被羁押导致家庭陷入困境。这一情节虽非无罪辩护的核心法律依据,但体现了辩护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辩护理念,也为检察机关全面评估案件提供了参考维度。
办案启示 穿透“职务表象”,直击“主观故意”是无罪辩护的制胜关键,本案作为企业普通员工涉嫌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取保候审被驳回的不利开局下实现无罪释放,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指引: 1.精准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行为”:不能仅凭职务头衔认定责任,必须穿透形式,审查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 2.“主观故意”是生命线:在非法经营等经济类犯罪中,证明行为人明知行为违法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至关重要。辩护人要善于从当事人的工作状态、薪资结构、与公司关系等多维度,构建“无犯意”的证据逻辑闭环。 3.抓住“审查批捕”黄金期:即使侦查阶段申请受阻,审查批捕阶段仍是律师发表意见、扭转局面的关键战场。通过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与检察官进行深度、理性的专业对话。 4.情理法要兼顾:在严格论证法律事实的同时,充分展示当事人良好的个人品行和特殊的家庭困境,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客观评估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辩护律师寄语 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鲜活的人生。尤其是在公司涉嫌犯罪的案件中,面对身陷囹圄的普通职员,专业的刑事辩护不仅是专业技术的较量,更是对“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精准厘清。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穿透表象、直击本质,深入还原当事人真实地位,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打工人”成为“背锅侠”,守护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注:案例人员为化名)